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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伤赔偿计算方法及法律依据

来源:高碑店市知名律师网作者:高碑店律师时间:2014-12-10

  工伤赔偿,包括因工受伤与因工死亡两个不同阶段不同情形的赔偿。工伤赔偿需要计算的项目繁杂,计算标准不一,费用支付单位承担者也不是单一的。针对现实中发生的工伤事故,试以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及《北京市实施<工伤保险条例>办法》的有关规定,整理如下,以供参考:

  一、受害人未死亡的情形

  1、医疗费

  医疗费=诊疗金额+药品金额+住院服务金额

  康复性治疗费=医疗费=诊疗金额+药品金额+住院服务金额

  条件: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、工伤保险药品目录、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。

  费用支付单位:工伤保险基金。

  享受康复性治疗费待遇的条件: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。

  费用支付单位:工伤保险基金。

  法律依据: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29条第三款、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29条第六款

  2、住院伙食补助费

  住院伙食补助费=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×人数×天数×70%

  费用支付单位:工伤职工所在单位。

  法律依据: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29条第四款。

  3、交通食宿费

  交通食宿费=交通费+住宿费+伙食费=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标准×往返次数+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×天数+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×天数

  享受条件: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,报经办机构同意,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。

  费用支付单位:工伤职工所在单位。

  法律依据: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29条第四款。

  4、辅助器具费

  辅助器具费=配置标准×器具数量

  条件:由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建议,经劳动能力签定委员会确认需要辅助器具。费用支付单位:工伤保险基金。

  法律依据: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30条、《北京市实施<工伤保险条例>办法》第38条

  5、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

  (1)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=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

  支付方式:按月支付。

  支付期限:一般不超过12个月,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延长,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,即最长也不超过24个月。

  费用支付单位:工伤职工所在单位。

  法律依据: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31条第一、二款。

  (2)停工留薪期内的陪护费,需要支付,但尚无明文规定按什么标准进行计算。

  可参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21条的规定处理: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、护理期限确定。

 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,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;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,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。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,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,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。

 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。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,可以根据其年龄、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,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。

  费用支付单位:工伤职工所在单位。

  法律依据: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31条第三款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21条

  6、生活护理费

  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况

  生活护理费=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×50%

  ⑵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

  生活护理费=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×40%

  ⑶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

  生活护理费=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×30%

  费用支付单位:工伤保险基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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